4、整治重点。(1)检查重点:奶牛养殖场户使用的饲料原料、各种添加物和自配饲料。(2)重点区域:奶牛养殖集中区、牛奶加工集中区。
(四)饲料经营市场整治
1、检查饲料经营企业(户)经营的饲料产品,其生产厂家是否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是否有批准文号和产品合格证,严查“三无”饲料产品,重点是蛋白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
2、检查饲料经营企业(户)经营的用于牛、羊反刍动物的饲料产品,是否违规添加有动物源性原料和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彻查经营环节是否有“蛋白精”饲料,一经发现一律收缴。
3、饲料抽检,重点抽查蛋白饲料和用于牛、羊的饲料。
4、检查饲料经营企业(户)是否建立购销台帐,是否认真做好记录,规范饲料经营秩序。
5、整治重点。主要饲料批发企业、大型饲料生产企业代销点及蛋白饲料和牛、羊饲料经营企业(户)。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目标。各县、市(区)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不折不扣地做好各项工作。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区饲料市场秩序良好,彻底杜绝在饲料中使用和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二)层层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成立领导机构,把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周密部署,快速行动。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力戒作风漂浮、管理松散和工作不扎实。
(三)加大处罚力度。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强化饲料执法,彻底清理饲料市场,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饲料质量安全问题,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坚决查处饲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每周三下午5:00前报送《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周统计报表》(附表1)和工作小组。报送材料要全面、系统,及时体现进展情况和整治成效,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名单报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吴长远,电话:0857-8223165、13518570688;电子信箱:8223165@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