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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178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编制的《毕节地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毕节地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煤炭管理局联合下发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黔价〔2004〕164号)、《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价〔2004〕234号)的规定,切实规范我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助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有效使用,扶持和引导煤炭生产企业搞好安全工作,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专项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助经费,是指由省、地、县市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预算安排用于煤矿安全专项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三条 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煤矿安全技改及与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其它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具备主要的自筹或其它配套资金的能力,并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资金来源及构成比例。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补助经费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矿井瓦斯、通风、防尘、防灭火等综合治理;

  (二)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广先进支护工艺技术,加强顶板管理;

  (三)采用先进技术防治煤矿水害;

  (四)矿井供电系统稳定性改造;

  (五)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远程联网暨安全管理网络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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