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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关于加强中小煤矿转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关于加强中小煤矿转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毕署通〔2008〕4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

  由地区煤管局牵头制定的《毕节地区关于加强中小煤矿转让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行署二○○八年九月十六日第十七次专员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毕节地区关于加强中小煤矿转让管理试行办法

  近年来,煤炭产业成为投资热点,各方投资者纷纷到我区投资开办煤矿,促进了我区煤炭产业迅速发展。同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资产重组、股权变化、产权转移等现象较为普遍,违法违规转让煤矿的行为和转让纠纷时有发生。一些中小煤矿转让后,没有资质的业主接办煤矿,造成煤矿企业资金和技术投入不足,管理混乱,矿长、特种作业人员、井下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使转让后的煤矿安全隐患严重,甚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有的中小煤矿被多次倒买倒卖,形成炒资源的现象,严重影响我区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规范中小煤矿转让秩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炭开采水平、管理水平和资源利用率,做大做强煤炭产业,根据《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登记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订加强我区中小煤矿转让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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