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66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
为依法有序地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国家、省、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受理
政策性破产企业是指经国务院同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破产计划项目的国有企业。全区政策性破产案件由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政策性破产方案由毕节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审批和上报,重大问题报地委、行署审定。
毕节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破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2、方案编制。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草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草案);
3、方案论证。企业编制《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草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草案)后,按照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上报、审核和完善。其中《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征求意见完善后及时上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破产协调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完善。
4、方案征求意见。方案征求意见稿审核完善后,企业要在同级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职工对审核完善后的《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求职工意见的形式可以采取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也可根据企业实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