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决定破产企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6)调查破产财产状况,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编制《债权表》,拟定《破产人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
(7)管理和处分破产企业财产;
(8)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处置破产财产;
(9)处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10)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11)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1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后,可决定继续或停止破产企业的营业;
(1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后,可实施下列行为: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及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14)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含聘请律师事务所);
(1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6)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17)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8)《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破产工作的实施
清算组接管企业后,按照批复的《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开展工作。
(1)制定清算组工作方案,确保破产清算工作依法正常进行;
(2)制定《接管方案》,完成对破产企业的接管工作;
(3)制定破产工作宣传方案和职工安置实施的相关办法,召开职工座谈会议,对破产工作及相关政策进行宣传;
(4)制定维稳方案,做好维稳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5)发布《公告》告知破产清算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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