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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的通知


  (4)决定破产企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6)调查破产财产状况,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编制《债权表》,拟定《破产人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

  (7)管理和处分破产企业财产;

  (8)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处置破产财产;

  (9)处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10)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11)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1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后,可决定继续或停止破产企业的营业;

  (1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后,可实施下列行为: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及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14)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含聘请律师事务所);

  (1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6)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17)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8)《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破产工作的实施

  清算组接管企业后,按照批复的《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开展工作。

  (1)制定清算组工作方案,确保破产清算工作依法正常进行;

  (2)制定《接管方案》,完成对破产企业的接管工作;

  (3)制定破产工作宣传方案和职工安置实施的相关办法,召开职工座谈会议,对破产工作及相关政策进行宣传;

  (4)制定维稳方案,做好维稳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5)发布《公告》告知破产清算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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