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第六条 市级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市发展改革委签署意见后,送指定媒介发布;区县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指定媒介发布。
第七条 招标公告文本一式四份。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盖章;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同时盖章。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二)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资格审查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四)投标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同时发布的其他媒介名称;
(七)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采用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格式。
第九条 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加盖公章的;
(四)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进行核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发布。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