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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符合投保条件的全市贷款农民。

  (三)保险产品

  1.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小额贷款保险)缴费标准为贷款额的0.5%。借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将承担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贷款额的200%,承担借款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贷款额的20%。保险金的支付严格按照条款规定的受益人顺序执行,确保贷款银行的资金利益。

  2.农村小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小额团体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和每人每年20元两种,缴费标准由县级保险公司和各行政村村委会根据当地实际经济情况联合商定,保费可由市人寿公司委托村级组织代收代缴。缴费10元,公司对每一位参保人承担意外伤害身故5000元保险金。缴费20元,公司对每一位参保人承担意外伤害身故7000元保险金和附加1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9年4月20日至5月31日)

  1.2009年5月8日前,召开全市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工作会议,5月15日前,各试点合作单位在市人寿公司的协助下分别召开会议,对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

  2.2009年5月份,开展“保险宣传月”活动。印发《致全市贷款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由试点合作单位发放到全市所有分支机构和网点,通过电视、报刊、宣传横幅、宣传车、保险知识下乡、新农合理赔服务进村、农村墙体标语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活动,为农村小额贷款保险的试点工作和小额团体保险的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引导阶段(20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

  小额贷款保险是新形势下的金融扶贫手段和金融创新机制。市人寿公司与各试点合作单位要通力合作,按照“政府支持、银行放贷、保险保障、农户创业”的运作模式,做好我市的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工作,满足农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激发农民的创业热情,共同为“三农”和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服务。

  (三)推广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31日)

  在我市的小额贷款保险试点成功后,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全市农民利用“保险村”创建活动和人寿公司试销农村小额团体保险的机遇,科学规避生产、生活中发生的各类意外风险,摆脱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返贫的问题。可以尝试以户为单位、村委会代收保费,依托新农合征费平台、保险先进村创建工程组织农民集体参保的“以村统保”模式,也可采取“小组联保”、“社会捐赠或赞助”等多种推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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