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导游证、道路运输相关牌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合同(包车发票)、旅游合同及其相关台帐。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旅行社经营者使用不合法车辆为游客提供运输服务的,视为旅游安全隐患,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多次违规的,记录入不良信誉档案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2、旅行社不按旅游合同约定标准为游客提供车辆运输服务,或者中途更换低于合同约定车辆装备等级条件车辆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记录入不良信誉档案,在年度审验或年度信誉考核时扣分。
旅行社提供不符合合同要求车辆的,视为合同违约,应给游客赔偿或退还游客用车费。
3、旅行社未及时为异地车辆办理备案手续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多次违规的,记录入不良信誉档案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或建议原许可机关在其经营许可期满时,不予续期。
旅游行业协会对上述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旅行社“优质服务标志”评审参考依据。
(三)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1、旅行社经营者使用不合法车辆为游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珠海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予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不按旅游合同约定标准为游客提供车辆运输服务,或者中途更换比合同约定车辆装备等级条件低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1、非本市籍旅游包车承运旅客往返的起始地、目的地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旅游包车承运旅客往、返的起始地或目的地在车籍所在地的,但实际运行起始地或目的地、途经线路与包车合同(包车发票)约定或调查取证结果不符的,按“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依法处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