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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省环保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省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下一级环保部门应在此阶段向省环保局提交对项目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并对提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省环保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七)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对区域或规划环评的要求和项目风险评价的相关要求;

  (八)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报告书(表)相关章节和结论中,应明确无误的回答上述问题。

  第十二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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