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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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