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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有有效的各栋房屋建筑质量验收或检测合格证。
  第十五条 有各栋房屋的消防设备验收或检测合格证。
  第十六条 有有效的学生饭堂“卫生许可证”。

三、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有运作正常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举办者的办学资产应当在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的名下。
  第二十条 依法建立学籍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业务考核机制、绩效激励机制,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设立安全工作专门机构,有专人负责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订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校车及校车驾驶员、学生接送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与每个教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
  第二十五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门卫、保卫、宿舍管理员的值班、巡查制度。

四、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体育运动、大型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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