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法制队伍建设的通知
(惠府办〔2008〕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努力实现省政府提出广东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全国、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政府法制队伍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在“三定”规定中已设置法制(规)科(股)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编制配齐专职法制干部,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指定相关科、股(室)负责法制工作,并明确兼职法制干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法制工作,并在党政办内明确1-2名兼职法制干部。专(兼)职法制干部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综合素质,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明确各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乡一级专(兼)职法制干部的职责。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科、股(室)及专(兼)职法制干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四)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五)参与和组织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等行政行为,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送备案工作;(六)承办本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七)为本单位领导重大决策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八)做好上传下达,加强信息报送,承办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街道办事处)兼职法制干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本辖区推进依法行政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辖区的贯彻实施;(三)组织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四)负责本辖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指导、帮助村(居)委会审查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负责备案审查;(五)组织或参与组织本辖区内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六)对本辖区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七)承办本辖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法律事务;(八)当好本政府和办事处领导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助手、顾问;(九)做好上传下达,加强信息报送,承办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基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建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组织法制理论轮训或举办法制讲座、报告会等形式,提高基层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