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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09〕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09年度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县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县人民政府成立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县土地储备中心开展工作,负责协调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设及人民银行景宁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五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县发改、财政、建设及人民银行景宁支行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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