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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我县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居家安养、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鼓励居家安养,其他确需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以及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而家庭无照料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接纳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对其集中托养护理经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适当的护理照料经费补助。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对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除按规定拨付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费用外,按接收人数由县财政给予适当的护理照料经费补助。对企业兴办工疗站并参与日间照料,该工疗站可视为该企业的车间享受福利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此项工作由县残联会同县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实施。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经费由财政负担。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每例补助2000元,经费由财政负担。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经费由财政负担。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我县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所需经费的补助费。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费用标准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集中托养费用为7500元/人·年;居家安养和日间照料费用为3750元/人·年。并建立补助资金的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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