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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青政发〔2008〕40号)


  为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调整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五统一”原则和“搬一批、留一批、破一批”的要求,现就土地扶持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用地计划指标
  (一)加快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规划,结合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环胶州湾各项产业规划,尽快对拥湾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积极开展拥湾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前期调研和修编工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兼顾,优先考虑,保证“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施的用地需求。
  (二)优先保证用地计划指标。根据拥湾区域内项目用地及搬迁企业用地需求,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上予以适当倾斜,在保证全市重大项目用地基础上,优先保证拥湾区域用地计划指标。对因实施拥湾发展规划企业外迁到指定区域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随项目下达,保证外迁项目落地。
  二、统一土地补偿标准,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
  为促进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在总结推广已有的土地成片开发经验基础上,由国土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相关区域概念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科学划定成片开发区域,并报市政府批准。近期,将按照“重点组团优先起步建设”的原则,划定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组团区域的范围和边界。针对重点组团区域内企业和区域外企业搬迁,根据平衡性、延续性原则,因地制宜分别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实施统一的搬迁补贴政策,以促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一)重点组团区域内企业土地补偿标准
  对市政府批准的重点组团区域,应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并实施资金封闭运作。在重点组团区域内,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统一的规划条件和用地性质,以平均容积率为基础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备案地价实施统一的土地补偿标准。各重点组团成片开发区域内的平均容积率和商住比例,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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