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当地政府灾后卫生防疫工作的汇报;
(二)调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综合性医疗机构;
(三)现场查看2个乡镇(其中重灾乡镇1个),每个乡镇查看乡镇卫生院、2个村卫生室;
(四)每个县查看2个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
(五)每个乡镇各调查8月-6岁儿童15名,了解预防接种情况;
(六)其他调查单位按照考核评分表中确定。
被查乡镇和安置点由评估组到县后确定。
六、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次评估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省评估组由省卫生厅领导带队,评估组由国家、省和相关市州专业人员组成。
七、评估进度安排
18个对口支援县于9月21日前完成资料汇总、分析,并形成自查报告(含本文的两个附件)。
省评估组9月25日前完成18个对口支援县的评估。
其余33个县由相关市州完成评估报告,并于9月25日前上报省卫生厅。
附:1. 5.12汶川大地震四川灾区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考核表
2. 2005年-2008年四川灾区传染病发病和死亡情况一览表
附表1:
5.12汶川大地震四川灾区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考核表
(
市州
县)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含义及分值
| 检查方法
| 评分标准
| 考核评分
|
一、传染病流行因素控制情况
(45分)
| (一)受灾群众安置点卫生状况
(7分)
| 1.500户以上的集中安置点均设有医疗防疫点,50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点群众步行15分钟能得到医疗卫生服务(3分)
2.集中安置点均设有厕所、垃圾集中收集点(2分)
3.集中安置点内垃圾、粪便及时清理(2分)
| 1.提供资料、现场了解
2.现场勘查
3.访问受灾群众
| 1.达到要求,3分
2.有,2分;无,0分
3.垃圾日产日清,厕所粪便得到清理,2分;垃圾或厕所未及时处理,扣1分
| |
(二)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状况
(28分)
| 1.市政集中式供水水源符合水源水标准(3分)
2.受到破坏的市政水厂和管网得到修复(2分)
3.乡镇水厂管网设施得到修复(2分)
4.饮水消毒情况(3分)
5.制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合格(3分)
6.水质监测合格率(4分)
7.集中供餐单位(集中安置供餐点、建筑工地食堂、学校食堂)有独立的加工场所,有三防设施,有相应的冷藏设施,有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4分)
8.集中供餐单位食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3分)
9.集中供餐单位不采购、不提供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2分)
10.供应的定型包装食品符合国家规定(2分)
| 1.现场抽查县城自来水厂,市政水厂提供水源水水质检测报告
2.抽查1个市政供水
3.抽查2个乡镇供水
4. 抽查1个市政和2个乡镇水厂消毒设施和消毒记录
5.查制水人员3人健康合格证
6.抽查县CDC8月以来3次水质检验记录
7.现场抽查集体食堂2个、学校食堂2个
8.抽查5人
9.抽查集体食堂2个、学校食堂2个
10. 抽查食品商店2个、农贸市场1个
(抽查档案、资料、记录)
(现场抽查零售定型包装食品)
| 1.符合,3分;不符合,0分
2.全面恢复,2分;恢复≥85%,1分;<85%,0分
3.全面恢复,2分;恢复≥85%,1分;<85%,0分
4.齐全,3分,缺1项,扣1分
5.都有3分,缺1人0分。
6.出厂水:市政供水合格率<95%,扣2分;乡镇水厂<85%,扣1分;未完成常规指标分析,扣1分
7.设施齐全,4分;缺1项,扣1分
8.都有3分;缺1人,扣1分
9.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分;不符合,0分
10.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分;不符合,0分
| |
(三)环境危害因素控制状况
(10分)
| 1.开展蚊、蝇、鼠等媒介生物监测(2分)
2.开展蚊蝇滋生地的治理及杀虫处理(2分)
3.开展居住地灭鼠工作(2分)
4.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定期开展预防性消毒(2分)
5.使用的消毒杀虫药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分)
| 1.查看媒介生物监测资料
2.查看杀虫记录
3.查看居住地灭鼠相关记录
4.集中安置点、医院、学校消毒记录
2-4.除查资料外,还查看现场、走访5户群众
5.抽查部分消毒杀虫药,查产品名牌、标签标识
| 1.资料和项目齐全,2分;缺1项,扣1分
2.资料和项目齐全,2分;资料或项目不全,扣1分
3.资料和项目齐全,2分;资料或项目不全,扣1分
4.资料齐全,2分;资料不全,扣1分
2-4.1户群众不满意,扣0.2分;根据现场情况,在2分内酌情扣分5.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扣1分
| |
二、卫生防疫体系能力恢复情况
(55分)
| (一)传染病报告
(12分)
| 1.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进行传染病报告(3分)
2.灾前实行网络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恢复传染病网络直报(2分)
3.集中安置点有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和症状监测(2分)
4.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1分)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对传染病报告进行审核、监控(2分)
6.开展重点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周、月和阶段分析(2分)
| 1.查资料(1个综合性县级医疗机构和2个乡镇卫生院、1个集中安置点的医疗机构)
2.查恢复通电和网络的医疗卫生单位的网络直报系统数据
3.现场查集中安置点
4-6.查县CDC资料
| 1.4个机构均报告1分,传染病报告率2分(每个机构为0.25分;每个机构传染病报告率≥95%为0.5分,<95%为0分)
2.恢复灾前100%,2分;恢复90%,1分;低于90%,0分
3.有人无漏报2分;有人有漏报1分;无人0分
4.有日报告、零报告,1分;缺报,0.5分;无报告,0分
5.无漏报2分;有漏报1分;无报告0分
6.资料全,2分;6月1日后日分析,缺1次,扣0.1分;月分析缺1次,扣0.5分
| |
(二)免疫规划(10分)
| 1毁损的冷链设备得到补充和修复,采用多种形式实现冷链正常运转(3分)。
2.500户以上的集中安置点设置儿童接种门诊,面积不低于20m2;其他安置点儿童能得到及时的预防接种服务(3分)。
3.甲肝、乙脑疫苗群体性接种覆盖率(2分)。
4.接种单位开始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2分)
| 1.现场勘查:
1.1在县、乡两极查灾损统计表,补充物资清单(冷链设备);查群体性接种资料及快速评估。
1.2集中安置点的接种门诊冷链设备、常规运转报表等。
2. 随机调查2个安置点8月-6岁儿童15名,询问7月份后接种情况(包括群体性预防接种)。
3-4.查接种记录
| 1.≥80%,3分;≥70%,2分;≥60%,1分;<60%,0分;
2.设立并达到:≥90%,20m2,3分;≥80%,≥10m2,2分;≥70%,≥10m2,1分;<70%,<10m2,0分;
3.≥95%,2分;≥90%,1分;<90%,0分;(注:两苗各占50%,非乙脑流行区除外)。
4.8月1日前实施,2分;8月1日-9月1日实施,1分;9月1日后实施,0分。
| |
(三)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
(9分)
| 1.灾区县级疾控机构建立或恢复微生物检验、理化检测实验室,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试剂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3分)
2.灾区县级疾控机构开展传染病检验(3分)
3.灾区县级疾控机构开展水和食品卫生检测检验工作(3分)
| 1.现场检查实验室设置、设施和仪器设备。
2-3.查阅县CDC管理和实验室检验记录,核实人员和项目开展情况
| 1.完全符合,3分;缺1项,扣1分
2.开展从业人员体检全项、常见肠道病原菌检验、常见呼吸道传染病血清学检验,3分;缺1项,扣1分
3.完全恢复到灾前水平,3分;≥90%,2分;≥80%,1分;<80%,0分
| |
(四)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职责
(9分)
| 1.基本恢复食品、饮用水传染病卫生监督能力(3分)
2.拥有固定或临时办公场所(3分)
3.对灾区集中供餐、供水单位、学校卫生监督(3分)
| 1-2.查县监督所资料
3.现场查集中供餐、供水单位、学校各1个
| 1.完全恢复到灾前水平,3分;≥90%,2分;≥80%,1分;<80%,0分
2.有,3分;无,0分
3.监督全覆盖,3分;≥90%,2分;≥80%,1分;<80%,0分
| |
(五)三级医疗网络建立
(15分)
| 1.县级医疗机构拥有固定或临时办公场所(2分),具备医务人员(2分)、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1分)
2.乡镇卫生院拥有固定或临时办公场所(2分),具备医务人员(1分)、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1分)
3.受灾群众安置点临时医疗机构拥有固定或临时办公场所(2分),具备医务人员(1分)、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1分)
4.基本医疗覆盖到村(2分)
| 现场查1个综合性县级医疗机构和2个乡镇卫生院、1个集中安置点的医疗机构和1个村卫生室工作情况
| 符合相应条件得分,缺项扣相应分
| |
三、重点传染病发病与死亡情况
| (一)无甲类传染病暴发及流行,无肺炭疽暴发及流行
| 出现大于指标界值的事件发生,视为出现了重大传染病疫情.反之认定为无大疫
| 查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
灾区县负责填报附表2
| 由省评估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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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较大乙类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 出现指标界值以上的发病情况,视为有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 查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
灾区县负责填报附表2
| 由省评估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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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传染病疫情
| 如果发生本指标中未涉及的传染病疫情需要研判的,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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