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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辖区内大专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政府按40元标准予以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即部属院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负责给予补助,省属院校大学生由省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市属院校大学生由市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同时,省财政对市属院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学校认定后,从学生领取的国家助学金中解决,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给予补助。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为3万元,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年为7万元。

  六、参保后办理休学、退学手续的大学生,在参保时限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参保大学生延期毕业,应补缴延期学年的医疗保险费;不缴费的,延期学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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