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确保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3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准确反映物价波动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影响程度的重要指标,是建立联动机制的基础。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由聊城市、临清市及东阿县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编制。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茌平县以聊城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编制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临清市、高唐县以临清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编制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东阿县、阳谷县、莘县、冠县以东阿县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编制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今后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将适时调整各县(市、区)适用指数依据。
二、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价格补贴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挂钩联动
(一)联动机制保障对象
全市所有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标准
1.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和标准。以年度为周期,当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含5%)时,启动联动机制,自下一年1月份起同幅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挂钩联动低保标准=现行低保标准×年度城镇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
2.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条件和标准。以季度为周期,当季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8%(含8%)时,启动联动机制,自下一季度向城镇和农村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即:一次性价格补贴标准=一个季度现行低保标准之和×(上一季度城镇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