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对省内灾区重建物资运输价格实行临时限价管理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8〕292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处)、运输管理局(处):
为保持我省地震灾区重建物资运输价格的基本稳定,防止灾后重建物资运价过快上涨,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96号)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20日起,对我省地震受灾地区灾后重建物资运价实施临时限价干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省内运往陇南、天水、甘南等所属8个重灾区及32个一般灾区(以下简称受灾县区)的主要重建物资运输价格实施临时限价管理(受灾县区及建材等主要重建物资名单附后)。
除重建物资外的其他货物运输价格不实行临时限价。
二、省内灾后重建物资运价限价确定为每吨公里0.50元。
三、凡承运受灾地区重建物资的所有运输经营者,其吨公里运输价格应在本通知规定限价内执行。
四、受灾县区域内,县乡之间或乡村之间灾后重建物资的运输价格,由当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及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临时限价管理措施予以规范。
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属于运输灾区灾后重建物资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过路过桥费。交通部门要进一步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降低重建物资运输成本,切实减轻运输经营者负担。
六、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往地震受灾区灾后重建物资运输价格的监管。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政府运输价格限价管理措施、超出限价规定擅自涨价等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保障灾后重建物资运输限价措施落实。
七、各级交通及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灾后重建物资的运输调度协调,确保受灾地区重建物资运输运力充足和运输道路畅通,保障灾后重建物资顺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