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已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为了做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后有关工作,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将工商部门停止征收“两费”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督促落实“两费”停止征收政策,做好工商部门《收费许可证》变更工作,及时注销“两费”。在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时,认真审核工商部门2008年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凡发现2008年9月1日后仍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的,责成工商部门退还缴费者,并按规定处罚。
二、对2008年9月1日前已经预缴第四季度“两费”的,各级物价部门要责成工商部门作好清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