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道312线平河段收费公路延长收费期限的通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312线平河段收费公路延长收费期限的函》(甘交财〔2008〕60号)收悉。经对国道312线平河段收费公路收费还贷情况进行审核,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规定,现将国道312线平河段收费公路延期收费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道312线平河段收费公路在批准收费还贷期内银行贷款尚未还完,同意延长收费还贷期3年,即延长至2011年9月30日。此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不再调整或延长收费年限。
二、国道312线平河段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道312线平河公路暨省道213线张火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9〕242号)执行,即机动车辆每吨每次5元,摩托车每车次3元。月票按省物价委、省财政厅《关于国道312线平河公路暨省道213线张火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4〕172号)执行,即汽车每月每吨120元,拖拉机每月每吨60元。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