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遂宁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函〔2008〕7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三、各县(区)政府对《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四、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县(区)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拟定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目标考核指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实施。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列入市政府每年对县(区)的综合目标考核,市政府每年与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考核的内容及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实际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经考核,同时符合上述内容及标准的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六、检查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际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