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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5日)废止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的通知
(粤卫〔2008〕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部属驻穗医疗机构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广东省卫生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做好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执业注册对象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获得有效注册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首次注册对象: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具备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相关条件。
  (二)延续注册对象: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三)变更注册对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四)重新注册对象: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
  二、执业注册申请时限
  护士申请执业注册,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没有在3年内提出申请的,除需提交首次注册申请材料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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