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六、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执业注册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省卫生厅审核合格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向省卫生厅集体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二)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
七、其他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护士,不得有《
护士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或医疗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县(区、市)和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应当向省卫生厅予以说明;情况属实的,省卫生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四)申请人、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中有违反
行政许可法行为的,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
(五)省卫生厅将根据本规定制定《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指南》下发全省贯彻实施。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略)
2.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略)
3.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