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卫〔2008〕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省医师协会:
现将《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完成院校教育之后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在经过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毕教委”)或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认可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中,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的培训。
专科医师培训分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所有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和进入培训基地进行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的人员(下称住院医师)。
第四条 鼓励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奖学金,资助优秀的住院医师完成培训。鼓励企业、保险公司、个人等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五个统一: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方案、统一培训基地标准、统一考核办法和登记手册、统一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