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林业主管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采取更加简便快捷的融资方式,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融资成本;开发适应我市林业及林业生产特点的金融新产品,延长贷款期限,扩大抵押范围,除特殊生态公益林、有林权争议纠纷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已抵押的森林资源外,均可作为抵押物;建立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平台,探索林权抵押担保贷款模式。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利息补贴力度,减轻林农负担。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权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对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贷款,且经招标拍卖仍无法变现的抵押林木,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采伐指标,盘活信贷资产。要按照“低保费、低保额、广覆盖、保成本”的原则,积极探索并建立以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伐以及自然灾害等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三)全面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抓住国家林业局将本溪县、桓仁县确定为全国第一批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的机遇,以编制村级森林经营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对森林采伐实行分类管理,改革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方式,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实行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完善林业保护体系。鼓励和支持农民自愿成立民间护林防火、防盗、防病虫害协会组织,引导村民制订村规民约,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和自律意识,形成政府领导下的群防群治森林“三防”体系。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批制度,强化林地保护。对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核审批。要节约用地,建设项目要尽量少占用林地,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的林地原则上不得征占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征滥占林地、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私收滥购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为。
(五)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建立完善林业综合服务体系。在具有辐射作用的乡(镇)建立林业综合服务分中心,形成市、县(区)、乡(镇)同步的林业信息网络。二是引导农民组建各类林业合作经营组织。三是建立和完善林业专业协会,加强对协会的监管和扶持,发挥协会政策咨询、科技服务、生产经营、产品销售以及协会成员自律作用。
(六)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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