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农字【2008】91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建设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
2、《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确保其各项职责全面落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为乡镇站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乡镇站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全程活动。
二、组织机构与人员
(一)乡镇站应经具有管理权的县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
1、应按乡镇(含涉农街道、乡镇建制农场等)或地理区域合理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一个站。
2、应根据乡镇大小每个站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至4名,区域性中心站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