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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制,按申报学科成立评审组。自治区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评审组评审。

  (一)专家评审会议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采用匿名方法进行。

  (二)学科组应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立项并下达立项通知。申请人填写立项任务书报所在高等学校或教育厅审核签章,青年、自筹、一般等项目由所在高等学校负责审核签章,重点、基地、委托、后期资助等项目由教育厅审核签章,教育厅及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立项任务书分别进行备案。立项时间从批准立项时间算起。

  第十六条 凡列入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筹经费项目除外),依照教育厅经费资助额度,各高等学校按1:1进行资金匹配。如果匹配资金不到位,将取消所在高等学校下一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自治区教育厅每年9月初下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年度检查表》。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后由所在高等学校审核、备案,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检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挂钩。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认真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机构审核,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最终成果形式;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延期一年以内;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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