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创建标准》按照项目权重计分,总分1000分,为基本依据,加分100分,为参考依据。《创建标准》的主要内容为:
(一)残疾人生活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等。
(二)残疾人发展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
(三)残疾人社会环境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信息化等。
(四)残疾人事业保障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事业综合协调、法制建设、经费投入、综合设施和组织建设等。
第七条 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活动分申报、初审、创建实施、验收四个阶段。各地应按各阶段工作要求,自愿申报,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第八条 各设区市申报创建省级爱心城市,应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申报省级爱心城市,应由县(市、区)政府报经设区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再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31日,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报告、创建方案和相关影像资料等。
各县(市、区)申报省级爱心城市,由各设区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地残疾人数量和残疾人工作基础等情况,按每年15-20%的比例确定申报数量。在所辖县(市、区)创建并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各设区市方可申报创建省级爱心城市。
第九条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各地申报情况适时召开创建工作陈述会,组织初审。
第十条 通过初审的市、县(市、区),由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与当地政府签订创建责任书,明确创建目标,启动创建工作。创建周期一般为一到二年。
第十一条 创建期满,申报创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对照《创建标准》逐项逐条自评打分,根据自评情况,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申请验收,并提交创建工作总结。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应成立专门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问卷调查、随机抽查、工作访谈等方式,对申请验收的市、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开展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