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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和规定保留的项目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纪律规定》(镇纪发〔2008〕50号),进行严肃处理。

  (六)长病假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按原标准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自主确定。

  (七)2009年1月1日后,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从领取生活费的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生活费暂按基本工资加上170元的60%发放。

  (八)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及因个人原因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停发3个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停发6个月。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发放。

  (九)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性,对其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学校统筹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统筹考虑。

  五、绩效工资的核定程序和发放形式

  (一)核定程序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各义务教育学校申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市财政局备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上年度12月份教职工基本工资确定,每年年初核定一次。市教育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具体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经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今后,因岗位、工作年限变动或退休等因素要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的,由学校按上述程序报批。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应及时申报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按年度进行。

  (二)发放形式

  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一律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放。在职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放到个人工资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发放到个人福利卡,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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