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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事项专家评审暂行规定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事项专家评审暂行规定
(甬文广新〔2008〕91号 2008年8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逐步建立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专家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科技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的智囊作用,增强行政审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局行政审批工作。对依法需要专家评审、认定、论证和验收的行政审批事项,经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认定、论证和验收后,按照《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程序若干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条 根据行政审批工作的需要,成立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审批事项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广播电视项目评审小组、博物馆项目评审小组、文物建筑项目评审小组、考古项目评审小组。

  第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本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联系协调工作由本局行政审批处负责。

  第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各评审小组成员由本局在省、市相关专家和科技人员中挑选聘任,每次聘期为四年。聘任期满需要续聘的,应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二)熟悉国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理论和技术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过相关专业管理的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个别有专长的中级职称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放宽;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个别紧缺专业或权威专家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有关审批事项的现场勘察和评审、认定、论证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聘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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