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落实2009年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资金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
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
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经与北京市财政局研究,现将北京市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北京市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附件2:北京市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实施方案
附件3:北京市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4:北京市2009年度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附件5:关于落实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实施办法
附件6:北京市2009年度中华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7:北京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细则
附件8:北京市推进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附件9:关于落实商务部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的实施方案
附件10:关于2009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的实施方案
附件11:北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附件1
北京市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北京市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做好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资金拨付工作,提高资金的拨付效率及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财政部2009年第一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资金批复给北京市的资金计划中用于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部分的资金,市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进入市财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项目库。
二、项目验收程序
(一)试点企业提出申请
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试点企业,于2009年10月15日前将批准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并在2009年9月30日前实际完成的农家店项目,向区(县)商务局提出资金拨付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2009年度店铺发展和配送中心建设情况、资金计划。
1、申请验收农家店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2、申请验收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项目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立项批复(新建);
(2)国有土地使用证(改造);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建);
(5)竣工验收证明(新建);
(6)项目2009年投资情况(新建或改造)。
(二)区(县)商务局组织验收
区(县)商务局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要求,对本区(县)的农家店建设项目和配送中心项目进行逐一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连同企业资金申请报告一同报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复查、抽查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成抽查小组,对各区(县)报送的农家店建设项目和配送中心项目进行复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
三、资金拨付
按照区(县)商务委提交的验收报告和资金申请,抽检合格后,将验收情况和资金需求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承办企业。
四、验收报告
2009年11月,市商务委向商务部报送北京市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报告。
五、资金使用追踪监督
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附件2:
北京市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和《关于印发
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的要求,为保证规范、有序地组织实施“双百市场工程”项目,现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双百市场工程”支持方向及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双百市场工程”支持方向
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且申请支持的项目未得到过中央或市财政资金的支持。项目建设标准须符合商务部规定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