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项目的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2008年已建成或2009年年内实施,并于2009年11月30日完工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含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且应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承诺及时、准确填报“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2、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综合市场年成交额20亿元以上;专业市场年成交额8亿元以上。年成交额以2007年度成交额为主要考核依据,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年鉴没有的,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年鉴数据为准;两者均没有的,以年缴纳税收总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3、由区县商务局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对申报的市场进行综合测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60分以上。
4、占地面积150亩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二、项目的申报
(一)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
1、有关批发市场向区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项目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并出具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自测的综合评分表。
2、区县商务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对市场自测的综合评分表进行认定。
3、区县商务局向市商务委申报,于7月20日前将推荐意见和上述材料(一式四份)报市商务委。逾期不报,视同放弃。
4、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拟推荐申报的批发市场进行综合评审,须由评审组到现场对市场自测的综合评分结果进行认定。
5、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组的综合评审意见,择优选取6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于8月31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进行备案。商务部、财政部对备案项目确认后,正式列入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
(二)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区县商务局的申报文件,含区县商务局的推荐性意见和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对申报的市场进行认定的综合评分表。
2、《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请书》(书面文件及电子版文件)。
3、市场建设和改造实施方案(书面文件及电子版文件)。
4、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市场公章)。
5、税务部门出具的2007年、2008纳税证明。
6、土地使用权证明。
7、流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优惠措施文件。
8、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应急预案。
三、项目的评审与验收
(一)评审和验收的内容
1、评审竣工项目的工程建设和设备配置完成情况,是否达到规定的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以及评审资金使用和财务等情况。
2、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即商建发[2006]51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要求),验收项目完成情况和效果。
3、评审和验收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及有效性。
(二)评审和验收的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应于2009年12月1日前提交验收申请及附属证明材料(一式四份);
2、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
3、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对“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逐一进行实地验收,并对承办单位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
4、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双百市场工程”验收报告,将项目执行和验收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验收合格的项目“双百市场工程”项目扶持资金。
(三)项目申请评审和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验收申请(附具体项目清单)及2009年“双百市场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内容、工程建设和设备配置完成情况、投入资金、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如: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以及社会效益如: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验收项目的实景照片(每个项目至少3张纸质照片及电子版);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新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需提供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4、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并随附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承办单位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职责到人。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以及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我市“双百市场工程”项目在解决农产品“卖难”,促进农产品流通,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首都农产品供应安全等领域的重要作用。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双百市场工程”项目的督促指导,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企业内要明确主管领导专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协调和情况的及时报送。
(二)全力实施,诚实守信。项目单位要根据“双百市场工程”进度要求,倒排工期,快速、有序地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实施成效。项目申报、验收过程中,项目单位要据实报送审核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有效,做到诚实守信。
(三)跟踪指导,动态监管。各区县商务局应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积极跟踪指导及督促,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市商务委将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