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财政部2009年第一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资金批复给北京市的资金计划中用于支持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部分的资金,市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进入市财政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资金项目库。
二、支持对象
北京市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和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服务指定店。
三、支持重点
(一)支持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1、支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在农村地区建立自有销售网点
鼓励家电销售企业在朝阳、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顺义、通州、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和延庆13个区县农村地区新建的自有销售网点。重点支持网络覆盖率高的企业。重点支持在家电销售网点空白区、山区、偏远地区的乡镇和大村,特别是市政府重点建设的小城镇新建销售网点。新建的销售网点要符合《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规范(试行)》(京商务运行字〔2009〕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2、支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在农村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
鼓励家电销售企业在朝阳、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顺义、通州、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和延庆13个区县农村地区新建自有售后服务网点。
3、支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为销售网点提供产品统一配送服务的配送中心建设和配送车辆购置等项目。
4、支持家电下乡产品网点销售信息录入系统项目建设,包括电脑等硬件设备购置和操作人员培训等。
(二)支持完善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
支持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企业在朝阳、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顺义、通州、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和延庆13个区县农村地区销售店的升级改造,提升服务水平。
四、支持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完善农村地区耐用消费品流通网络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一)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1、支持建立自有销售网点。完善农村地区耐用消费品流通网络,鼓励家电销售企业在农村地区建立自有销售网点,对于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销售网点配送设备购置、促销活动经费等方面。
2、支持建立售后服务网点。鼓励家电销售企业在农村地区建立自有售后服务网点,对于符合条件的售后服务网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售后服务网点设备购置、促销活动经费等方面。
3、给予家电下乡销售企业为销售网点提供产品统一配送服务的配送中心建设和配送车辆购置等项目一定资金支持。
4、给予家电下乡产品网点销售信息录入系统项目建设,包括电脑等硬件设备购置和操作人员培训等项目一定资金支持。
(二)支持完善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
对于已经备案的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服务指定店按照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销售网点宣传、信息系统建设、店面升级改造等方面。
五、资金拨付程序
(一)区县商务局验收
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网点向所在区县商务局提交如下材料:
1、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需提交: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家电下乡销售企业授权协议。
2、家电下乡售后服务网点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授权协议。
3、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服务指定店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服务指定店证明材料、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协议。
区县商务局接到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对申请项目进行逐一实地察看,形成验收报告,报至市商务委。
(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抽查
根据区县商务局提交的验收报告,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抽查部分项目。
(三)拨付资金
经抽查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同时,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企业。
六、资金使用追踪监督
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附件5:
关于落实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为用好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推动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加速中小商贸企业稳步向前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保额1%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市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区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六)上年度贷款担保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七)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八)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