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二、被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
按行业划分标准,中小商贸企业分为以下8类: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屠宰、物流、仓储、其他。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参照批发业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物流、仓储业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
(一)零售业中小型企业标准:职工人数在500人(含)以下,或销售额在15000万元(含)以下。
(二)批发业中小型企业标准:职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下,或销售额在30000万元(含)以下。
(三)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标准:职工人数在3000人(含)以下,或销售额在30000万元(含)以下。
(四)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标准:职工人数在800人(含)以下,或销售额在15000万元(含)以下。
三、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申报材料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3)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6)获得担保支持的中小商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盖有中小商贸企业公章的企业介绍及资金用途说明。
其中(1)至(4)材料各4份,(5)至(7)材料各1份。
2、申报方式
申报融资担保补助资金采取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方式,使用“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dbjg.creditsys.com.cn,使用方法详见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3、申报时间
各信用担保机构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和2009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和电子数据报送市商务委流通发展处。
(二)项目审核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由相关主管部门、中介机构、行业专家等人员组成的评审组对各信用担保机构上报的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评审。
(三)资金拨付
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每半年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和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资金审核拨付情况于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由市商务委汇总后报财政部、商务部。
附件6:
北京市2009年度中华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试点工作方案
2006年,北京市出台《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市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形式,支持老字号企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发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实现品牌化发展等项目。从2006年到2008年,每年约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左右。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要求,为用好中华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支持北京中华老字号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项目支持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项目支持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支持品牌知名度高、文化底蕴深厚、生产技艺独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加强商标注册保护、开展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促进北京中华老字号企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
(二)项目支持范围
1、项目承担企业应获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共67家),且品牌知名度高、文化底蕴深厚、生产技艺独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
2、商标保护项目中的国内商标保护性通类注册项目应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间完成,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项目应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间完成;老字号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项目应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间完成。
3、国内商标保护性通类注册是指增加国内商标注册类别,或在同一类别中注册近似商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新增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国家或类别。商标的延展、变更和转让不属于支持范围。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
(1)加强原料基地和食品安全建设
(2)应用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和开展电子商务
(3)加速信息化建设
(4)环保节能改造
(5)产品包装设计
5、企业工艺创新项目包括:
(1)研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工艺技术水平
(2)抢救和发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培养老字号传统技艺传承人才
(3)挖掘老字号文化内涵,与文化创意产业结合,发展老字号文化事业
(三)项目支持标准
对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按照所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其中,企业国内商标保护性通类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4万元,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2009年8月31日前,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试点工作方案和具体项目安排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确认。
(二)经财政部、商务部确认的项目,列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实施,并于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对项目的验收、评审。
(四)通过验收、评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具体项目安排发生调整的,及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五)2010年1月底前,将项目验收和资金安排情况报商务部。
附件7:
北京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