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含长江口引航锚地)、码头前沿、水利工程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及其通道水域捕捞鳗苗。
对本市沿江、沿海重点工程水域,要落实专门措施,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鳗苗捕捞实行许可制度,限额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2009年鳗苗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总数不超过2700张,其中从事定置网作业不超过2500张,每证网具数量实行登记管理,从事船挑网作业的总数不超过200张,每证两顶网。区县应将发证清单上报市渔政处。发放鳗苗捕捞许可证时,应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资源增殖保护费。任何单位不得向无证人员征收与鳗苗捕捞有关的费用。
2009年,鳗苗捕捞期限为:启东嘴与南汇嘴连线以西长江上海段水域为2009年1月15日至3月25日止;其他水域为2009年1月15日至4月15日止。禁止提前或逾期捕捞鳗苗。本市鳗苗收购截止期为4月20日。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本辖区鳗苗捕捞的综合管理工作。要组建综合治理机构,制订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同时,要与沿江单位(含非区、县属单位)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将本辖区内沿江陆域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禁捕水域沿岸搭建供捕苗者居住的棚舍或者为无证捕苗提供生活、生产便利。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整治沿江岸违章搭建的棚舍和无证外来船只、外来人员停留窝点,收缴非法捕苗的渔船、渔具。对破坏堤防等水利设施的,应依法查处。
(三)海事部门要加强通航水域的监管,保护航道畅通;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要抓好渔场秩序和安全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捕捞;对影响航运安全的渔具,海事、渔政部门可依法清除;水务部门要加强沿江、沿海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监管,确保防汛安全。
(四)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支持海事、渔政渔港监督等部门的执法工作。对以暴力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部门要认真依照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对“三无”船只依法处理,防止回潮。
(六)做好有关收费的核定工作,并对有关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财政部门要继续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