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贯彻落实
《条例》的有利时机,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进一步建立健全屠宰监督管理和执法机构,有条件的要建立专门的屠宰管理队伍,解决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的问题,为屠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要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承诺制,规范执法文书、执法证件和处罚程序,促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依法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途径和办法。
三、认真开展清理整顿,提高贯彻落实
《条例》的实效
各市商业主管部门要按照
《条例》及
《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现有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符合
《条例》和
《实施办法》所要求的定点条件,也符合省政府设置规划(辽政办发[2007]79号)要求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确定其定点资格并颁发标志牌,按要求进行公布和备案;对符合规划设置要求,但尚未完全具备定点条件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按期进行复查验收,达到要求的确定定点资格,仍达不到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屠宰活动;对不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要在教育和引导的基础上,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各级商业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公安、工商、动监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集中式联合执法,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等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形成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举报查处率100%。
此外,各级商业部门要积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台帐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和生猪产品的流向,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确保各种记录完整。要认真落实商务部《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及时报送屠宰、销售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督促具备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