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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火焰沟煤矿扩建初步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火焰沟煤矿扩建初步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446号)


垫江县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垫江县新民镇火焰沟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垫经〔2009〕160号)收悉,结合《重庆市垫江县郭塘湾煤业有限公司火焰沟煤矿扩建初步设计说明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火焰沟煤矿扩建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斜井开拓,分列式通风,俯伪斜分段密集采煤法、放炮落煤工艺可行,原则同意该扩建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543kt,可采储量404kt,设计生产能力40kt/a,矿井生产服务年限7.2年。

  三、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和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进一步查明地面水体、上部老窑、矿井原采空区积水情况,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4.进入新水平井巷揭穿煤层后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要采用先进的采矿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提高作业环境的安全程度。

  六、工程竣工后,应申请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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