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信息电脑系统安全应用规定


  第十条 严禁对电脑系统进行修改、添加、破解、反汇编或删除等未经许可的操作。任何人员不准复制系统软件与数据资料。不准使用电脑进行游戏、观看影音光盘。

  第十一条 动检系统为市境道口工作专用网,非动检执法人员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 爱护电脑设备与通信网络,做好日常清洁保养。注意防火、防水、防尘、防阳光直射、防静电、防雷击。

  第十三条 电脑使用、数据录入一般规定除经特别批准的人员外,所有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电脑操作培训,并能独立进行数据登录工作。

  第十四条 特别规定
  (一)各班在交接班时,必须由接班的主操作员检查动检系统的运转情况,确认正常后在记录本上注明,并由双方班长签字认可。
  (二)班长应对当班操作人员的姓名、上机开始与结束时间、电脑运行情况等事项进行记载,并由操作人员签名。
  (三)操作人员在使用电脑登录数据时,应当根据动检系统显示的项目,按照规定要求逐一正确、完整地输入。
  如因涉及违章案件处理,不能即时完成数据登录的,应当先行保存,待处理完毕后,重新查找原记录数据,继续完成输入工作。
  严禁漏登、错登或伪造数据。
  (四)发生电脑停机或其它故障时,主操作员应查明原因、迅速排除,同时启用原“道口数据登录表”进行手工填写,并将故障发生过程情况及当班操作人员姓名、时间在记录本上做好登记。故障排除后,应及时将登录表上的数据重新输入电脑。超过60分钟无法排除故障的,立即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控中心。
  (五)数据输入完成后,应当核对无误、方可保存。如有差错,应立即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控中心,说明原因,请求修正。
  (六)确因工作需要,拟使用电脑系统的文字处理软件的,应事先征得主操作员与班长的同意,并在电脑记录本上签字,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