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婵炲娲栫欢銉︾┍閳╁啩绱� | 婵炲娲栫欢銉╁棘娴煎瓨顦� | 婵℃鐗呯欢锟� | 缂侇喗鍎抽幖褔寮崶鈺冨娇 | 闁告帗鍨崇花銊モ枖閺囩偟浼� | 婵ɑ鍨崇花銊モ枖閺囩偟浼� | 缂備礁绻戠粊鐟扳枖閺囩偟浼� | 閻炴稑鏈弬鍌氣枖閺囩偟浼� | 閻犲洤顦抽鎾斥枖閺囩偟浼� | 闁告艾鐗勯埀顑藉亾闁靛棌鍋撻柛姘炬嫹 | 婵℃鐗呯欢銉у垝妤e啠鍋撻敓锟� | 婵炲娲栫欢銉╁棘閸ワ箑濮� | 闁告艾鐗嗛幃鎾绘嚑閸愨晜鎷� | 婵炲娲栫欢銉ф暜濮濆瞼妲� | 闁告瑦鐡曢埀顒€鍟撮。鑺ユ償閿燂拷 | 
婵炲娲栫欢銉╁炊閸欍儱濮� | 閻犲洤顦抽鎾诲箰閸パ冪 | 閻㈩垰鎽滈弫銈呪枖閺団槅娼� | 婵炲娲栫欢銉р偓鍦仜婵拷 | 婵炲娲栫欢銉╂煂婵犱胶鐤� | 婵炲娲栫欢銉╂⒒椤斿墽鎽� | 婵炲娲濋~澶屾喆閿濆牜鍤� | 閻熶椒绀侀崹浠嬪棘閸ワ箑濮� | 閻庤浜濈涵鍓佺尵閿燂拷 | 婵ɑ鍨甸弲銏犫枖閺囩姾顫� | 閻炴稑鏈弬鍌氣枖閺囩姾顫� | 缂備礁绻戠粊鐟扳枖閺囩姾顫� | 闁告帗鍨剁涵鍓佺尵閿燂拷 | 缂佲偓閸欍儳绐楁繛澶嬫礈鐞氾拷 | 婵℃鐗呯欢銉ф惥鐎n亜鈼� | 闁靛棌鍋撻柕鍡忓亾闁靛棌鍋撻柕鍡忓亾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的通告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的通告
(穗农〔2009〕98号)


  为了落实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农业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下称“免疫”)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免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监管。
  免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没有设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广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免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下称“免疫点”)具有资质的兽医,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
  第三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领取《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下称“免疫证”)。免疫证有效期为一年。免疫证到期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并换领免疫证。
  第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报设立为免疫点:
  (一)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
  (二)工作人员具有辨别犬种的能力。
  (三)具有以下设备:
  1.使用WindowsXP操作系统、Intel或AMD主频1.3G以上CPU、硬盘大于15G的计算机;
  2.互联网连接设备和能力;
  3.300万像素以上数码照相设备;
  4.彩色打印设备;
  5.过塑设备。
  (四)具有与免疫工作相适应的兽用疫苗保存设备(冷冻为-15℃、冷藏为2~8℃)。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婵炲娲栫欢銉︾┍閳╁啩绱� | 婵炲娲栫欢銉╁棘娴煎瓨顦� | 婵℃鐗呯欢锟� | 缂侇喗鍎抽幖褔寮崶鈺冨娇 | 闁告帗鍨崇花銊モ枖閺囩偟浼� | 婵ɑ鍨崇花銊モ枖閺囩偟浼� | 缂備礁绻戠粊鐟扳枖閺囩偟浼� | 閻炴稑鏈弬鍌氣枖閺囩偟浼� | 閻犲洤顦抽鎾斥枖閺囩偟浼� | 闁告艾鐗嗛幃锟� | 婵℃鐗呯欢銉у垝妤e啠鍋撻敓锟� | 婵炲娲栫欢銉╁棘閸ワ箑濮� | 闁告艾鐗嗛幃鎾绘嚑閸愨晜鎷� | 婵炲娲栫欢銉ф暜濮濆瞼妲� | 
婵炲娲栫欢銉╁炊閸欍儱濮� | 閻犲洤顦抽鎾诲箰閸パ冪 | 閻㈩垰鎽滈弫銈呪枖閺団槅娼� | 婵炲娲栫欢銉р偓鍦仜婵拷 | 婵炲娲栫欢銉╂煂婵犱胶鐤� | 婵炲娲栫欢銉╂⒒椤斿墽鎽� | 婵炲娲濋~澶屾喆閿濆牜鍤� | 閻熶椒绀侀崹浠嬪棘閸ワ箑濮� | 閻庤浜濈涵鍓佺尵閿燂拷 | 婵ɑ鍨甸弲銏犫枖閺囩姾顫� | 閻炴稑鏈弬鍌氣枖閺囩姾顫� | 缂備礁绻戠粊鐟扳枖閺囩姾顫� | 闁告帗鍨剁涵鍓佺尵閿燂拷 | 缂佲偓閸欍儳绐楁繛澶嬫礈鐞氾拷 | 闁靛棌鍋撻柕鍡忓亾闁靛棌鍋撻柕鍡忓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