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9〕26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土地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占补平衡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订了《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以下简称易地开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采取协议有偿办法,委托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设区市之间易地补充耕地的行为,各省设区之间的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经征得所涉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省辖市内部的易地补充耕地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调出市,是指负有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且需易地补充耕地的设区市。本办法所称调入市,是指有条件并愿意开垦耕地为他市补充的设区市。
第五条 易地补充耕地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设区市范围内有耕地储备资源的在本市范围内解决,没有耕地储备资源的方可申请跨市易地补充。
(二)易地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三)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自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