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市教育局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11)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和市教育局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12)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11.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设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2)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3)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5)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三、对函授站管理人员、辅导教师及经费管理的要求
12.函授站设站长:1人(一般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管理人员:可按与函授生1:100的比例配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主办学校的培训。
13.辅导教师可由主办学校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向主办学校推荐并由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
14.辅导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兼职辅导教师的编制、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15.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学校或函授站应及时予以更换。
16.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四、函授教育辅导站的管理、监督与处罚
17.市教育局对本地区函授站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1)向函授站和设站单位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令、法规;
(2)根据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和设站单位的条件,统筹规划面向本地区招生的函授站布局,择优设站。注意利用和发挥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学校的优势和作用;
(3)向函授站的主办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学校合理设置专业和招生计划;
(4)监督建站协议的执行;
(5)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的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函授站,应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的招生,进行整顿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