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目标
通过对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资源合理配置,统筹调整,到2010年底,全市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
三、适用范围
本市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适用本规划。
四、设置标准
(一)原则上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由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分甲、乙两级资质。甲级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乙级机构在规定的区县或行业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本市新设从事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原则上应当具备3种以上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能力。
(二)依据各区县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确定至2010年底各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标准如下(具有多项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重复计算):
1、黄浦、静安、卢湾各辖区内,至少设置1家甲级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2、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各辖区内,至少设置1家从事化学物质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从事物理因素(3种以上危害因素,下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3、奉贤、青浦、崇明各辖区内,至少设置1家从事化学物质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从事粉尘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从事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4、闵行、宝山、嘉定各辖区内,至少设置2家从事化学物质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从事粉尘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家从事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金山、松江各辖区内,至少设置2家从事化学物质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从事粉尘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从事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6、浦东新区(与南汇合并后)辖区内,至少设置4家从事化学物质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家从事粉尘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4家从事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三)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从事放射性物质、生物因素职业健康检查;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多项职业健康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