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并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参加评定,认真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规定内容及评定标准进行审核、评定。
(二)出口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年度内1月底前,完成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出口企业申请评定A类(含A、AA)以上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被确定为AA类、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发生涉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批准后,降低管理类别。
(三)AA类、A类、D类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并上报市局进出口处核定后,由市局审批下达。B类、C类出口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报市局备案。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附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申请认定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申请认定表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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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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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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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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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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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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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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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税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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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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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业务时间
(第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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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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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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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 主管国税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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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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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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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退税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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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退税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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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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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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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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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发生偷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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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管理类别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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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审核,评定该企业分类管理为 类企业。
并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
经办人: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科长:
年 月 日
负责人:
市局进出口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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