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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并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参加评定,认真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规定内容及评定标准进行审核、评定。
  (二)出口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年度内1月底前,完成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出口企业申请评定A类(含A、AA)以上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被确定为AA类、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发生涉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批准后,降低管理类别。
  (三)AA类、A类、D类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并上报市局进出口处核定后,由市局审批下达。B类、C类出口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报市局备案。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附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申请认定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申请认定表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代码

 

主管税务机关

 

经营场所

 

企业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

 

退税认定时间

 

财务负责人

 

出口业务时间

(第一笔)

 

联系电话

 

海关管理类别

 

企业申请

主管国税机关认定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上年退税出口额

 

上年退税出口额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是否发生偷骗税问题

 

企业申请管理类别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审核,评定该企业分类管理为   类企业。

并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

           

经办人: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科长:

                               年  月  日

负责人:    

 

市局进出口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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