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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七、大力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
  (十六)保护传承传统医药文化。市、县(市)中医院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努力挖掘中医药文化资源,整理现存中医药文献资料,加强具有地方特色诊疗技术和名医、名科的保护与培育;努力发掘中医药服务传统文化内涵,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行为形象、诊疗活动和建筑风格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浓郁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十七)加强中医药的交流合作与宣传普及。在医疗、教育、科研、人才培养及康复保健等方面积极组织学术交流,采取多种形式与境内外团体开展中医药文化与学术交流合作,弘扬和彰显中医药文化底蕴,推介盐城中医药名院、名科、名医的独特诊疗技术,增强品牌效应。市、县(市)中医院和中医学术团体要广泛开展中医药科学知识宣传推广活动;宣传、科技、广电等部门要强化责任,加大对中医药的宣传力度,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队伍建设,大力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中医药、喜爱中医药、享受中医药。
  八、努力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十八)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中医药工作政策,把发展中医药事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依法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把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发展中医作为战略重点来抓,把中医发展指标纳入整个卫生工作目标,严格执行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准入标准和中医药相关管理标准,规范中医药行政审批和执业行为,提高中医药行业依法行政水平。要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九)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各地要按照国家及各级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各级财政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原则上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各地要将未达等级建设标准的中医院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规划,完善基础设施,配齐基本设备,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和水平。各级财政要继续将中医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形成多渠道投入格局;市、县两级安排中医事业发展资金,对中医项目进行奖励及资助;加强中医药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中医药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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