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及评分方法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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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保护
责任
32分
| 1
| 耕地保有量
| 8
| 目标值为国土资源工作目标责任状下达数。完成下达数得8分。当年立案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每增加50亩,扣1分,最低得分为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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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8
| 目标值为国土资源工作目标责任状下达数。完成下达数得8分,当年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面积每增加15亩扣1分,最低得分为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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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和城乡挂钩
| 9
| 对照当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验收值,完成目标责任状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面积数的,得6分,与目标数相比,每减少50亩,扣0.5分,最低得分为2分。有万顷良田建设任务的,年内按要求完成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规划方案编制、评审的得1分,上报审批的得1分,启动实施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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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
| 7
| 目标值为国土资源目标责任状下达数。完成下达数得5分,最低得分为3分。超出目标数1000亩以下的,加0.5分,1000-2000亩的加1分,2000亩以上的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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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
集约
用地
20分
| 5
| 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供地量
| 5
| 目标值为国土资源工作目标责任状下达数。完成下达数得3分,面积每增减10%的,相应增、减0.5分。最高得分为5分,最低得分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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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
| 3
| 当年供地率50%以上,隔年供地率80%以上。达到标准的得3分,其中一个指标未达标准的,每下降10%,减0.5分,最低得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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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业用地投资强度
| 2
| 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和注册资金分别不低于200万元/亩和80万元/亩、150万元/亩和60万元/亩;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7;建筑系数不低于30%。达到标准的得2分,未达标准的不得分。年终根据供地台帐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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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
| 5
| 计算各地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并标准化、加权后排序,位次最高的得满分,每降一位减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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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
| 5
| 计算各地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并赋分排序,位次最高的得满分,每降一位减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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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执法
监察
30分
| 10
| 违法用地总量控制
| 10
| 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的宗数比,和违法用地占用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面积比均不得超过15%,否则不得分。控制在12%-15%得2分,8%-12%得4分,5%-8%得7分,5%以下得10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的宗数比、违法用地占用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面积比,与往年同期相比明显上升的,每上升10%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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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法用地发现率(2分)、立案率(2分)、结案率(2分)
| 6
| 土地动态巡查中违法用地发现率考核标准:通过省、市动态巡查或群众信访反映等发现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而未在各地上报动态巡查台帐中反映的,有1宗扣0.5分,扣完2分为止;对发现违法用地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查处,立案率达100%的得2分,每降低3%扣1分,扣完2分为止;违法用地查处结案率考核目标值为90%,结案率达到90%的得2分,每降低10%扣1分,扣完2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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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信访总量控制
| 6
| 没有进京上访,没有到省集访,有一次扣1分。信访总量与上年度同期相比上升明显的,每上升20%扣1分。信访排名位于全省前10名的此项不得分,10-20名的扣2分,20-30名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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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完成上级交办案件办理
| 4
| 上级交办涉土信访到期办结率100%,上级交办违法用地办结率100%,得4分。每降低5%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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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创建执法模范乡(镇)
| 4
| 目标值为执法模范乡(镇、园区)达标率为80%,达到80%以上的得4分,低于80%的,每减少10%扣1分,直至扣完。未组织开展土地执法模范乡(镇)创建工作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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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土
民生
保障
10分
| 15
|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到帐率
| 5
| 年终根据今年上报征地的数量核查资金到帐率。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到帐率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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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覆盖率
| 5
| 根据全年征用土地的面积核算应参保人数,参保率未达100%的每降低10%扣1分,最低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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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基础建设
8分
| 17
| 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
| 3
| 考核各地是否建立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有的得1分;有无层层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有的得1分;有无制定国土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等政策制度支持国土资源执法,有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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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 5
| 10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现状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形成完整成果的各得1分,否则各扣1分;年内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或变更调查工作的,形成完整成果并申请验收的得1分,否则各扣1分;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入库及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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