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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湖南省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湖南省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湘人发[2009]120号)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加强我省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稳定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技术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我省开展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的对象

  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为:符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在乡镇设立的派出工作机构的人员,不能申报评审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

  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级别暂设立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规定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三、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

  湖南省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管理,省卫生厅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人事、卫生部门按分工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四、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办法

  (一)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计划申报评审。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要求,每年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专项下达申报计划。计划数量以市州为单位下达。县(市、区)人事、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按计划择优推荐,经市州人事、卫生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查。

  (二)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评审制度。经省人事厅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参加专业知识考试,然后由省卫生系列高评委按照以业绩与能力为主的评审标准对参评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在综合评审时适当放宽论文、学历条件,外语、计算机水平不作必备条件。经高评委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人事厅发文确认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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