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含农垦居民);
(二)本市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三)经市政府批准,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单位职工;
(四)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五)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农民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 参保城乡居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