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透支时,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与补助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政府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至12月,逾期不得补缴。其中,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应在此期间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其他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在此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具体参保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进行筹集。筹资标准分为二个档次,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人应选择同一档次的筹资标准参保。2010年筹资标准为:
(一)一档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市财政补助9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
未成年人(含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市财政补助7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所有未成年人按一档筹资标准缴费。
(二)二档筹资标准:成年人每年19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市财政补助8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
原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由选择参保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含优抚对象)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低保对象(含优抚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失地农民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