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含优抚对象)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档标准参保缴费。
第十六条 农垦居民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城乡居民从参保缴费后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校新生(含高等院校、中专、技校学生)参保缴费后,从新生入学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享受住院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标准以下的,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超过住院起付线标准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照支付比例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给予支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再次住院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照一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90%;市级(二级)医院起付标准250元,支付比例为75%;省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350元,支付比例为60%。
(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照二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80%;市级(二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支付比例为60%;省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450元,支付比例为50%。
(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一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按二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筹资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执行。